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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佰信达矿业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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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一)
2008-12-31 16:13:12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已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并经有关单位会审通过,现予发布。

    《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96)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1996121起施行。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煤炭部重庆设计研究院负责。

2.1矿井通风检测

2.1.1  矿井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风表、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U型倾斜压差计、皮托管及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等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其数量应能满足矿井通风日常管理、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工作的需要,并按矿井测风或通风阻力测定同时工作的组数配备。

2.1.2  矿务局应装备风速表校验装置和主扇性能测定仪。根据所属矿井的风表数量,可配备l2台风速表校验装置,并根据所属矿井或分区主扇的数目,配备12台主扇性能测定仪,

2.2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光学瓦斯检定器和适量的高浓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应配有瓦斯报警矿灯。其配备范围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矿通风科专职干部、专职瓦检员必须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

    b) 高浓度(CH40%~100)瓦斯检定器。其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c) 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报警矿灯的配备,应符合现行

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2.2  矿井必须配备必要的瓦斯、氧气检测仪和一氧化碳检定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瓦斯、氧气检测仪可按中、小型矿井515台,大型矿井2045台配备。

b) 一氧化碳检定器的数量可按矿井的采区数目配备。

2.2.3  矿井应配备瓦斯检定器校正装置。其数量应根据矿井瓦斯检定器的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2台,大型矿井25台配备。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矿井装备1台,1.8Mt/a及其以下矿井可在矿务局装备12台,集中统一进行瓦斯检测仪器仪表的校验。

2.2.4  矿务局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根据所属矿井瓦斯检测设备的数量配备12套。

2.2.5  矿井的综采、高挡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必须装设采煤机瓦斯断电控制仪,并按每台采煤机1台配备。

2.2.6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在低瓦斯矿井中的瓦斯异常区域、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均应装设1套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应有20%的备用量。

2.2.7  矿井都应配备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在综采或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可配备1台;其它矿井可每个采区配备1台。

2.3矿井粉尘检测

2.3.1  矿井必须配备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和测定仪,其数量应根据矿井井型及防尘专业人员数配备;并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数目配备个体采样器。

矿井、矿务局应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分析天平、干燥器及其它配套仪表1套。

2.3.2  矿务局应装备测定粉尘浓度、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及粉尘分散度的仪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2.3.3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混凝土喷射机除尘器除尘,每个锚喷工作面应配备l台,并配有50%的备用量。

2.3.4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根据巷道掘进机械、局部通风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风除尘系统采用除尘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台巷道掘进机应配1台除尘器,并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b) 每个钻爆法掘进工作面应配备1台掘进通风除尘器,并配备有20%的备用量。

2.3.5  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应配备压风呼吸器,并根据锚喷工艺(打眼、锚喷)的作业人员数按每个锚喷工作面配备1型、2型压风呼吸器各1台。

2.3.6  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呼吸性粉尘连续测定仪。

2.4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2.4.1  矿井必须对采掘工作面及井巷进行矿压观测和配备各类矿压观测仪器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圆图压力记录仪和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其数量应根据液压支架类型(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

b)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其数量应根据工作面布置的测点数确定,每个工作面可配备5个。

2.4.2  矿井的非综采工作面应装设顶板动态仪或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每个回采工作面可配备2台。

2.4.3  矿井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测枪、液压枕和钻孔油枕应力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测枪可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b) 液压枕宜根据井型,按中、小型矿井2030个,大型矿井3050个配备。

c) 钻孔油枕应力计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5个配备。

2.4.4  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应采用超声波围岩裂隙探测仪。其数量可根据井型并结合矿井的锚喷支护巷道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4台配备。

2.4.5  矿井应根据井田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配备防爆型坑透仪和防爆矿井地质雷达仪。其数量宜在大型矿井各配备l2台,中、小型矿井可不配备。

2.4.6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地音监测系统和微震监测定位系统。其数量应根据矿井冲击地压的严重程度。按每个矿井各12套配备。

2.4.7  矿井的地测部门应配备地质测量设备仪器。其常规技术装备的品种和数量,应能满足地质测量工作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矿井应根据矿井测量工作的内容和精度要求配备相应的纬仪和水准仪。大型矿井的测量仪器应与矿井的机械化程度相适应。

1) 经纬仪:按中、小型矿1J2级、38J6级光学经纬仪;大型矿井l台组合式防爆速测仪、812J6级光学经纬仪配备,并在2.4Mt/a及其以上矿井加配l台激光经纬仪。

2) 水准仪:按大、中型矿井lS1级,中、小型矿井23S2级,大型矿井35S3级水准仪配备。

b) 测距仪的配备.可按0.9Mt/a及其以上矿井配备1台防爆光电测距仪,2.4Mt/a及其以上矿井宜加配1台中短程红外线测距仪。

2.4.8  矿务局宜装备l台陀螺经纬仪。

2.4.9  矿井应配备适量的平板仪、矿井挂罗盘等辅助测量仪器及地质罗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平板仪可按中、小型矿井2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b) 矿山挂罗盘可按中、小型矿井34个,大型矿井46个配备。

c) 地质罗盘应根据矿井的地质专业人员数,按中、小型矿井23个,大型矿井35个配备。

2.4.10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激光指向仪。每个掘进工作面配备1台。

2.5矿山救护类设备

2.5.1  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低瓦斯矿井采用过滤式、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化学氧自救器。其数量应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

2.5.2  化学氧自救器配备ZJ-2型、过滤式自救器配备ZJ-1型自救器气密检查仪。其数量宜以每200个自救器配l台。

低瓦斯矿井采用的过滤式自救器,还应增配自救器专用称重仪。根据井型大小,配备l4台。

2.5.3  辅助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氧气呼吸器及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等附属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氧气呼吸器及附属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12个小队、大型矿井1个中队编制的技术装备予以配备。

b)氧气呼吸器:2h呼吸器按井型配510台;4h呼吸器,按中、小型矿井1020台,大型矿井2550台配备。

c)氧气充填泵和氧气呼吸器校验仪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1一般规定

3.l.1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装备应符合本标准第2章的规定。

3.2高瓦斯矿井装备

3.2.l  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和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瓦斯压力测定仪可按中、小型矿井23台,大型矿井34台配备。

    b) 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可按中、小型矿井l3套,大型矿井34套配备。

3.2.2  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适量的风动钻机,可按每个采区1台配备。

3.2.3  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且有压风系统时,可按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12台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2.4  高瓦斯矿井应配备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成份测定仪。中、小型矿井可配备l台,大型矿井可配备12台。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3.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按本标准第

3.2.1 条~第3.2.4条的规定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风动钻机、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地勘用煤层瓦斯含量和成份测定仪。如矿井无U型通风工作面,不应配备矿用塑料气动局部通风机。

3.3.2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突出综合预测仪,共数量按中、小型矿井13台,大型矿井35台配备。

3.3.3  突出矿井应根据矿井的突出煤层和掘进工作面情况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并应符合现行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有关规定。

4火灾检测及防灭火

4.0.1  火灾检测及防灭火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矿井防灭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0.2开采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应配备煤矿专用气相色谱仪及煤自燃性测定仪与阻化剂喷射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气相色谱仪和煤自燃性测定仪可按1.8Mt/a及其以下矿井各配l()1.8Mt/a以上矿井财各配2(),其中0.6 Mt/a及其以下矿井可不配备煤自燃性测定仪。

    b) 矿务局应配备12套气相色谱仪。

    c) 阻化剂喷射泵按一、二级自燃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配置1台,三、四级自燃矿井每个采区必须配置1台。

4.0.3  一、二级煤层自燃矿井和采用氮气防灭火、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配置矿井火灾预报束管监测系统。

4.0.4  采用胶带输送机的矿井,应配置胶带机硐室自动灭火系统。矿井主要机电硐室也应配置该系统。其数量:主胶带机机头、机尾应各配备1套,其余的只在机头配l套;主要机电硐室也应配置1套。

4.0.5  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惰性气体防灭火装置。可选择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装备,井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备或燃油除氧惰气发生装置其中的一种配备l套。

5煤层注水

5.0.1  煤层注水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0.2  所有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煤层注水钻机,其数量应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采用动压注水方式的工作面还应根据日注水量和注水压力配备12台煤层注水泵。

5.0.3  每个注水工作面应根据所确定的动压或静压注水系统配足相应数量的注水配套器材。

5.0.4  煤层注水孔采用机械封孔时。每个钻孔应配备1个封孔器;采用人工封孔时,每个注水工作面应配备1台水泥砂浆封孔泵。

5.0.5 注水工作面应配备便携式快速水份测定仪,按每个工作面1台配备。

5.0.6 煤层注水配套装备详见本标准附录AA.4的内容。表中所列的配套设备器材,可根据设计的实际情况酌量调整。

6矿井抽放瓦斯

6.0.1 矿井抽放瓦斯装备必须符合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0.2 抽放瓦斯配套装备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A.5的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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